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165号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跨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石苍乡石苍村顶坑柄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福建省跨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跨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