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1840号
***、南阳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锐剑、高然: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锐剑、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6日被执行人高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176700元(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书面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13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