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9913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于浩淼,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锦利名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88876147。
法定代表人鞠德宏,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高然,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