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振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鑫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岘,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彬,该公司理事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东方红村第5栋。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全校军,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松浦镇永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钧,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振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校军、黑龙江省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上诉人哈尔滨振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人哈尔滨振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振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畅春松
审 判 员 陈春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新卫
书 记 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