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终1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浦镇东方红村第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松浦镇永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康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浦源路康大肉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郊联社)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公司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黑龙江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哈尔滨市康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城郊联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城郊联社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城郊联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城郊联社合法存续,营业执照正常年检,案涉债务发生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城郊联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黑***(2015)278号批复第三条是确认改制后的债权归属,改制现在尚未完成,不影响城郊联社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金融许可证上交后只是不能再发生新的金融业务,不代表以前的债权作废,不影响城郊联社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世通公司、东安公司辩称,城郊联社未予注销,不代表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城郊联社已改制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在《关于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反映情况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说明,经核实,城郊联社通过了《发起设立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决定“取消城郊联社法人资格、组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哈尔滨农商银行继承原哈城郊联社的全部债权债务”。城郊联社在另案中提出其已注销并清算完毕,按城郊联社另案中的答辩主张,其已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城郊联社的金融许可证已被撤销,不具有办理存贷业务及收取贷款的职能,无法行使信用社的法人权利、开展法人业务。城郊联社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黑***(2015)278号批复明确原城郊联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债权债务转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城郊联社提交的欠款单上加盖公章,表明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由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
城郊联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世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44,000元及利息466,320元,并给付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对康大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要求东安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载明“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债权债务转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已明确松北信用社的债权债务转给农商银行,该批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农商银行已设立并营业,其已取得松北信用社债权。此外,金融许可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城郊联社及松浦信用社均已将原有金融许可证上交银监会,农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已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城郊联社及松浦信用社自其将原金融许可证上交银监会之日起不再具有包括回收贷款在内的特许金融业务。综上,农商银行已取得原松浦信用社的债权,案涉债权的原告应为农商银行;世通公司、康大公司、东安公司在庭审时亦对此表示认可。裁定:驳回城郊联社的起诉。
二审查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体现:城郊联社企业状态为正常。
本院认为,虽然城郊联社进行了改制,但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城郊联社企业状态为“正常”,并未注销,其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521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荆丛
审判员贾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