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6破申25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南茶辽大街85号。 被申请人: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瑞阳豪庭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应新镇。 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7日,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瑞阳豪庭2幢2001室,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消防工程、水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服务;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建材、家具、木制品、水性涂料销售;铁路、道路、隧道、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治理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施工;消防设施保养、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申请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