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380号
申请人: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姝瑜、李诗婷,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v>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
申请人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