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6821号
原告: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浦江大厦1-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749177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社区和平中路110号,统一社会难用代码913505820913767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德利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