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164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涂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涂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通信费128.2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016年4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