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81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义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霞
被执行人:聂舟,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舟达成了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81执152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晖
审判员***
审判员钟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