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81民初7139号
原告: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义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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