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训成。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湘04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训成、股东熊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安联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480000元尚未兑现。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