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272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公益西桥城南嘉园城南大道**1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称,被告1999年6月30日成立至今,原告一直是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12.93%的股权,被告一直是由***劲风和股东刘军实际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由***担任,财务负责人由***之妻闫**担任,原告不参与管理。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为了了解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向被告发送书面通知和申请,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等材料,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和申请后,回函设置障碍变相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原告作为股东的重要权利,被告不得非法予以剥夺,被告无理拒绝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提供自2000年至2019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置于其经营场所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2、判令被告提供自2000年至2019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其他相关资料)置于其经营场所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查阅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3、判令被告提供2019年11月15日由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完整的***审字(2019)第K200239号《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和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完整的中勤永励评字(2019)第691874号《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置于其经营场所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核实,被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虽为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401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丰台区公益西桥城南嘉园城南大道1座1109,故被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