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791号
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246693M。
法定代表人:潘劲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娄桓(系该公司员工),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
法定代表人:黄作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