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087号
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4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劲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连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时光国际1308室。
法定代表人:贺鹏。
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世安科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