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9464号
起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竹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传中,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小娟,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386,600元及逾期支付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从起诉人刘加贵提交的诉讼状及证据材料显示,被起诉,被起诉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院辖区范围。买卖合同的货物交付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因本案。因本案被起诉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