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0521152。
法定代表人:胡竹生,系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许传中,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段小娟,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河滨花园**商位**会信用代码:91530723086394206X。
法定代表人:刘亚,系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谢福君,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北君,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被上诉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已结算的每平方米130元承担质保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审判员  王康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钦
书记员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