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912号
申请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4幢20层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0521152。
法定代表人:胡竹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传中,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礼乐西路(原交警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077612523P。
法定代表人:张锡雄,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执行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465.08元,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070.00元,执行费2,637.0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我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作上限冻结。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德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合梦思
书 记 员 赵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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