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7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潮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539R2P。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4幢20层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05211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在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表示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腾冲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经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