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4民初944号
原告: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冲冲,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冲冲、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