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民初338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CE5H8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7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存款42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