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

密山市黑台镇鸿运免烧砖厂与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2215号
原告:密山市黑台镇鸿运免烧砖厂,住所地密山市黑台镇直。
经营者:任永斌,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
被告: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九站。
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职务经理。
原告密山市黑台镇鸿运免烧砖厂与被告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密山市黑台镇鸿运免烧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密山市黑台镇鸿运免烧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