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F座办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0WH7F。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5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