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三路20号锦绣豪庭8号。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714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8177.08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7276.00元,申请执行费628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735.08元,本院处分628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425453.08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7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