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25执10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952764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位岩,男,1991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74651D。
法定代表人:位岩。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225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24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归还原告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下余借款及利息。如二被告逾期未履行完毕,原告可申请执行未履行全部下余本金及利息(执行标的以124万元减去已归还借款金额所得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被告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本案的委托代理费用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因被执行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2日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控反馈:被执行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位岩名下位于郑州市××区××路××2401不动产权证证号:*(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70440号的房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
五、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其予以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