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正,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负责人:崔军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灵、王晶晶,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静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永,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茹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