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341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政,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95276497。
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静轩。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82部队保障部运输营房科。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刘寺村3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982部队保障部运输营房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