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17139号之三
原告:***,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诉被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61.66元、财产保全费2061.11元,合共50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毅强
人民陪审员苏静
人民陪审员杨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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