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艺宏建石材有限公司与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53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艺宏建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艺宏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689.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龙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