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韬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韬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G81室,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B幢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0976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韬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狄志国
审判员黄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