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215-1号
申请人:青岛恒泰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与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奇。
被申请人:上海韬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斌。
申请人青岛恒泰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0)鲁0203财保1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韬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他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韬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