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068号之二
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炜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豪路95号638室。
法定代表人:文明元。
第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常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鑫,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00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4,85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亦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857.2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