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068号之一
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炜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豪路95号638室。
法定代表人:文明元。
第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常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鑫,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合计1,169元,由原告上海道明交通设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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