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624号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09728Y。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游光全,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宜城市郑集镇何骆村5组。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宜城市振兴路40号,现住宜城市。
被告:巴天作,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宜城市南环路67号,现住宜城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99号襄阳花园写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1600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游光全、***、巴天作、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洁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