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4民初464号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09728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游光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99号襄阳花园写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16001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游光全、***、**、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