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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99号襄阳花园写字楼2楼。
法定代表人:耿显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7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监理费533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5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