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23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5元,减半收取4198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黎
法官助理 郭栩池
书 记 员 郭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