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被执行人: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颜梅香。
申请执行人滨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品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自行交付10万元,因剩余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张志东
审 判 员 朱茂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