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海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海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917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能勇,男。
被告:浙江锦海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曌,负责人。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海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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