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1877号
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康家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784580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新规划区园区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56121664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财产保全费450元,由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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