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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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4民初2835号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牛国权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