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471号 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康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