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第三水泥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陈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邗润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总经理。
原审被告:定州市常景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大辛庄镇东四旺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陈疃第三水泥厂及原审被告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州市常景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