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346号之二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解放路10-12(滨江道30号)B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