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346号之二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解放路10-12(滨江道30号)B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