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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2410-2号
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里村委会芒里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GH3Q45。
法定代表人:杨从珍,系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鹏,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环西路花香山谷小区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55M77B。
法定代表人:陈汝红。
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