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91民初7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菡婷,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街**。
法定代表人:唐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周健,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18元,由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耿 丹
人民陪审员 蒋 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