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0民初2848号
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6654342X),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晖,总经理。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4348031J),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印,经理。
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与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剑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钜公司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天津市东丽区东丽之光大道以北维尔蓝堤花园20-3-2003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2009年间,原告承包了被告开发的朗钜·天域园林工程和朗钜·水上欢乐谷室外园林景观工程。2013年12月5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4046007元,并以其开发的天津市东丽区东丽之光大道以北维尔蓝堤花园20-3-2003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折抵部分工程款,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协助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买受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该房屋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原因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故原告起诉。
朗钜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天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丽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2、《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将其开发的四套房屋抵账给原告;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拟证明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一并给付了原告。诉讼中,法院从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簿,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内容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4日,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同年10月22日,本院出具(2013)丽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分期偿还原告工程款4169625.23元。后为解决该欠款问题,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编号为工抵字第019号的《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以其开发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维尔蓝堤”商品房四套冲抵所欠原告的工程款4046007元。在该协议书第3.5条约定,被告必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协助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买受人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10-0053600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34.6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6800元,房屋价款915824元。该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商品房权属登记约定被告应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365日内,为原告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被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付原告,但至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表示可随时接收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又签订了《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均未按期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天津市东丽区东丽之光大道以北维尔蓝堤花园20-3-2003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津天禾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志勇
审 判 员 王 微
人民陪审员 石良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利朦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