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某某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陕西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民初57号
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新苑路1号西子湾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JEB85P。
负责人:***,经理。
被告:陕西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5737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5888元,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减少诉讼标的后本院依法退回诉讼费5382元,应收诉讼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