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2执保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1002执保6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