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2民初55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婧铱
书记员 梁惠莉